常州市道教协会考勤制度

发布时间:2019-11-03来源:作者:点击:

为了进一步加强协会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职工请假销假程序,建立考勤登记备案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工作人员请病假、事假,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请假须填写《请假单》报会长批准;

(二)请事假应事前安排好手头工作。特殊情况事前未能请假及假期结束需续假的,要及时补办请(续)假手续。不上班、又不履行请(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视情况通报或予以处分;

(三)请假2天以上的,假期结束后要及时销假。

第二条  办公室以月为单位填写《请假登记表》,及时登记工作人员各种假期,登记保管《请假单》,次月将汇总的《请假登记表》及《请假单》备案。

第三条  病假:工作人员因病需要治疗不能正常工作的,可请病假。病假2天以上的在履行请假手续时一般应出具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条或住院证明。长期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事假:工作人员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不能上班的,可以请事假。

(一)当年没有休带薪年休假的,请事假应先从带薪年休假中扣除相应天数。

(二)工作人员请1天以内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不能休当年带薪年休假。

第五条 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上、下班时间规定,不得迟到、早退。未经请假无故不到岗,视为旷工。

第六条  年度迟到、早退累计10次或无故旷工累计3天,视为违纪,予以告诫;迟到、早退累计1 5次或无故旷工累计5天,视为严重违纪,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情节严重者,经会领导研究,作出降级、免职、解聘等处理。

第七条  凡违纪或严重违纪者,协会本年度内不予考虑提职或不予考虑其他福利享受待遇。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