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道教协会文件材料交接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11-04来源:作者: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我会文件材料的归档、交接程序,在工作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后,仍能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我会档案的完整性、连贯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会全体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交接管理,任何人不得将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交接,严禁散失、损毁应交接的文件材料和实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文件材料包括工作人员在岗工作期间,在教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类别和载体的、具有保存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全部文件材料和实物(证物),包括所有纸质文件、电子文档、视频、照片、U盘、光盘、录音、录像等。

第四条  因调动、轮岗、离职等各种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将其所保管的文件材料和实物(证物)及单位配发的个人电脑、笔记本中所有的电子文件材料、影音资料上交部门负责人。上交时应附文件材料清单,清单落款处有本人签名,音像材料要配有文字说明。如无特殊原因,个人不得留存纸质文件副本。涉及人事、财务等我会重要文件的电子版资料,个人不得留存。办公室负责人清点所有文件材料后,准许离开。如尚未指定继任者,则交由我会指定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常州市道教协会办公室所有。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