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道教协会印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04来源:作者:点击:为使我会印章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行政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有效合理地使用公章,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 1999-25号),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印章是本会覆行职责、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重要凭据和标志。
第二条 印章管理坚持“严格管理、审批用印、专人保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包括协会印章、法人代表印章和专用性印章。协会印章包括常州市道教协会会章和钢印;专用性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
第四条 我会各类印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五条 印章应存放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六条 刻制或更换印章均需报经协会领导批准,向有关部门报批后持公安机关并具的介绍信到指定地点刻制,印章的形制、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印章的启用、作废须由办公室发文通告。有关文件材料和印模归档,永久保存。印章停用后应及时收缴封存、不得私自处理。
第八条 加盖印章应履行审批程序,使用协会任何印章均报会长签批,并由办公室核稿后按规定办理。
第九条 印章专管人员对拟用材料与盖章登记本上载明的签署情况应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印章专管人员用印。
第十条 印章专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妥善保管印章。印章如有遗失,应立即向会长报告,及时在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遗失启事,并及时补办。
第十一条 对印章保管不善、把关不严,违规使用印章,以及私自留存、使用应予销毁或上交的印章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